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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购商业预付卡须进行实名登记 不得现金购卡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1-14  发稿编辑:景秀丽

□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和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万元(含)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11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预防腐败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我省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管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

《意见》提出,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行为。一是落实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和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者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根据《意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落实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的核准制度,监督检查发卡人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加强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负责党政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省财政厅负责监督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放的管理,监督检查发卡人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加大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与此同时,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和购卡单位的发票管理及税务稽查,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和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省工商局负责加强检查监督,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开展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

《意见》强调,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商务厅要进一步落实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新华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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