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通过民主推选产生
□村组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具有监督村组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等6项职责
日前,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下发《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整合现有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监督组织的职能,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形成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力争在2012年5月底前,在全省所有建制村建立起村务监督委员会。
《意见》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民主推选产生,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任期相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报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备案。
《意见》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能力。村组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在运行管理上,《意见》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监督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意见》指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在乡(镇)纪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监督权,接受群众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有6项:监督本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三农”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村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经营、处置与管理以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监督村组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在如何履职上,《意见》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两委”会议,召开质询会议。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村组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和拒不接受监督等问题。(新华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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