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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查找寻踪迹 拖延履行被处罚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10-15  发稿编辑:韩春梅

 

“执行难”主要体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冻。”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搬迁、下落不明,致使增加了执行难度。甚至有被执行人妄想通过推延等方法来规避执行,但最终不仅承担了双倍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还受到罚款的处罚。

在罗某某与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4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向平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为内江市,但经平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查找,发现该公司在内江市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搬离内江,现住所地不明。该案因此陷入僵局。

执行干警后经多方查找,确定被执行人四川志利建筑工程公司现住所地在成都。急当事人之所急,该院干警驱车前往成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履行期满后对方并无履行的意愿。后该又向其发出预罚款通知书,也并未收到实际效果。对此,执行法官连夜前往成都,果断采取措施,成功从该单位的银行账户中查找并划拨全部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同时对四川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依法处以伍万元罚款。
(作  者: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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