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首例宣判了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2014年7月5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公交车在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在机动车道内撞伤王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陈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在案件审理期间,因双方民事赔偿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经承办法官多次主持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认罪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35000元,公交车所属绵阳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50万余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陈某刑事部分从宽处罚。
法院在考虑到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芝军、冯凤琼、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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