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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1-16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4年1月14日,本院审结了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武县白草村方向朝古城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05线148Km+850m(小地名:响岩子)处时,与停放于道路右侧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被告人张某某提取的血样移送绵阳鼎力司法鉴定所检验,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王  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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