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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断打工路 执行化解八年纷争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5-04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在开展的“两争当、一提升”主题实践活动中,加大对执行老案的执行力度,通过强制执行、背靠背引导和解、亲情感化、大调解机制等多举措促执行和解,成功执结一起长达八年之久、在外地打工死亡的财产赔偿分割纠纷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执行标的2.4万元,被执行人王久贵履行了15900元,申请人王永平、王秀珍、王秀芳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握手言和。当申请人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应领的赔偿款时,心情十分激动,纷纷表示感谢执行法官为他们讨回了公道。

——魂断打工路,5万元赔偿款起纷争。

打工仔王永安系梓潼县三泉乡白雀村村民,未婚独人。王永安父母早逝,生前共有八姊妹,大哥、三哥已去世,二哥王永清、四哥王永平、大姐王秀珍、二姐王秀芳健在,五哥从小被他人收养。2004年10月19日,王永安在辽宁省建平县建昌沟村户金明开私人矿场务工时发生意外死亡。意外发生后,王永安侄儿王久贵、王久安、王福寿三人前往辽宁索赔,经与私人矿主户金明协商一次性赔偿王永安各种费用共计5万元,收款后王久贵出具收条一张。三人将钱领回后交王永清保管。2004年10月27日,王永清召集王永平、何翠兰、王久全到其家对赔偿款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只拿出2万元分割,除去开支王永清、王永平、何翠兰、王久全各分得3350元。王秀珍、王秀芳得知分割情况后,找王永清协商未果,王永平、王秀珍、王秀芳及其代理人两次前往辽宁调查核实。因未分得赔偿款,王永平、王秀珍将王永清、王久贵等七人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不服,提起抗诉。

梓潼县人民法院一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一、王久安死亡赔偿款除去开支及其生前所欠债务剩余43 400元,原告王永平、王秀珍、王秀芳及被告王永清各分得10 850元,因此款在被告王永清处,由被告王永清向原告王秀珍、王秀芳各支付现金10 850元;原告王永平已分得3 350元,剩余7 500元,由被告王永清向王永平支付现金4 150元,由被告王久全向王永平支付现金3 350元。二、被告何翠兰将已分得的赔偿款3 350元退还给被告王永清。后王永平、王秀珍、王秀芳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

——重审定纷争,诉讼权益难实现。

经过抗诉发回重审,梓潼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审。经重审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本院(2005)梓法民初字第053号民事判决书。二、王永安的死亡赔偿款除已分的20 000元剩余的30 000元,原审原告王永平、王秀珍、王秀芳、原审被告王永清各分得7 500元。由原审被告王久贵返还王永安的死亡赔偿款给王永平、王秀珍、王秀芳、王永清各7 500元。判决生效后,王久贵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多措并举,执行和解化干戈。

申请人王永平、王秀珍、王秀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虽对被执行人王永清的财产采取查封、对个人采取司法拘留,均无果。案件经重审将承担履行义务的被告由王永清变更为其子王久贵。在执行王久贵时,因王久贵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仅对其所有的存款1900元予以执行,对其所有的1万元未到期的保险金予以扣留,执行一度搁浅。近日,当得知被执行人王久贵因其母亲生病回家探视之际,梓潼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要求履行给付赔偿义务。王久贵及其家人抵触情绪强烈,不愿主动履行,执行干警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不厌其烦地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同时,在当地基层组织的配合下,积极做申请人的工作,引导执行和解,通过亲情感化、背靠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做执行和解工作,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前述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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