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理“民告官”的案件时,不仅要着力解决官民矛盾,更重要的是发现人民群众的诉讼根源,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达到群众满意、社会和谐的状态。
2011年3月16日,四川省院受理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原告熊某某要求判令被告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更改原告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经过法官的调查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且原告的连续工龄以及缴费年限的认定并无不当。造成原告退休后工资偏低的原因是原安县某酒厂和后来的绵阳某酒业公司在给原告交纳保险时,部分年份的交费水平未达到地区统筹的60%的额度,就此案而言原告明显找错了被告。但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使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承办法官决定用自己的真心去帮助原告,为当事人解决心中的疑团。于是,承办法官带着原告亲自去安县社保中心查明情况,终于让原告明白了自己的工资问题并不是社保管理中心造成的。在消除误会后,法官为了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经与被告社保中心协商,同意原告熊某某补交1700多元,其退休工资每月也相应增加了70余元。于是2011年5月27日,熊某某主动撤诉,同日,县法院作出了(2011)安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熊某某心中的疑团终于在承办法官的帮助下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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