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小燕问答之十九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3-02  发稿编辑:
基本养老保险(下)

 生老病死伤残----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的风险,风险一旦来临,仅靠个人的力量是难以承担的,这就需要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这些风险,通过大家的缴费建立统筹基金,共同抵御一切风险。基本养老保险就是通过其互济功能,保障劳动者有一个安稳的晚年生活。小燕问答分上、中、下三期栏目将一些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介绍给大家,希望劳动者们晚年生活能够无忧有保障。

问:参保人员(职工、个体)流动是,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历年缴费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等,下同)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资金(含本金和利息,下同)随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2005年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不转移。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跨越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

转移资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以及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8%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一并记息。

☆温馨提示:统筹范围不同,流动时转移办法规定不同

问: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能继承吗?

答:职工无论是在职死亡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都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如果是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单位划入的部分不能继承。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养老金前死亡,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纳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是退休后死亡的,继承额为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累计储存额÷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存额)。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法定继承人或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温馨提示: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专门用于职工养老的,如果职工死亡,如果职工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问:参保职工退休能领多少养老金?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一直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累计缴费年限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为保持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有的增加过渡性养老金,有的增加调节金,具体如何计发按参保时间确定。

对于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温馨提示:养老金的数额与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关,还与其退休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有关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