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费率由9%调整为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20年的参保人员,医疗缴费年限趸缴比例由7%调整为6%。
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一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此次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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