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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车撞 法援助维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9-24  发稿编辑:韩春梅

 

案件类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受 援 人:吴某

承办人员:游仙区刘家法律服务所  李登润

案情简介:吴某,女,38岁。2013年10月17日在游仙区城区某人行横道处,被魏某驾驶的出租车撞伤,此时吴某已怀孕32周,伤情严重被送医院紧急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承担此次事故全责,吴某无责。吴某在被送医院后,因骨盆多发骨折,腹中还有一32周的胎儿,伤情严重,先后转院。吴某属高龄孕妇,为保腹中胎儿,她坚持保守治疗,在入院35天后出院,医学建议其两月需专人护理并开具了休息建议。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骨盆畸形愈合后评定为X(十)级伤残,腰部活动障碍评定为X(十)级伤残。受交通事故的影响,2013年11月14日吴某腹中胎儿早产,新生儿湿肺,低纤维蛋白原血症,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的早产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撞伤吴某的魏某是王某雇佣的出租车驾驶员,而王某从曹某处获得该出租车的承租权,车主登记人为曹某。双方以及保险公司在对吴某的赔偿问题上,各有说辞。面对对方当事人的相互推诿,吴某欲哭无泪。她想到法院起诉,讨个公道,但经过咨询后,她对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犯了愁。吴某家中除了年迈的老母亲和年幼的婴儿已无其他亲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办案过程: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打击的吴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热情的接待了她,了解到她的情况后,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领导非常重视,决定立即受理给予援助,指派刘家法律服务所承办此案。刘家法律服务所接受指派后,由具有办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所主任李登润亲自办理。李登润接受援助任务后,立即着手开展工作,认真收集案件材料,查阅具体法律规定,将魏某、王某以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三被告支付吴某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877.29元。针对吴某的家庭困难情况,李登润主动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为吴某缓减了诉讼费用,使案件得以顺利立案。

承办结果:庭审过程中,李登润据理力争为吴某提出赔偿要求,共出示各项证据10余份共计55页。因本案中伤者系孕妇,李登润请求法院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酌情提高,此建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及残疾补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3082.33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吴某的鉴定费1750元以及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对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应吴某的申请要求,依然由李登润为其提供援助,通过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本案圆满结束,吴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游仙区法律中心  胡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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