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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信息一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0-28  发稿编辑:景秀丽

 

绵阳全市法律援助质量交差检查有序开展

为期一个月的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交叉检查正紧张有序进行中,从目前反馈情况看特点有三。

一是检查组严格检查程序。从目前情况看,各牵头单位联络人员和各成员单位能够按照市局要求开展检查各项工作,有小组具体检查日程安排,有领导带队,有实地查看、抽查卷宗、翻看记录、开展座谈等全部程序,有检查评评价报告。

二是已检查县工作开展良好。从第一检查组对盐亭、三台、涪城三县区检查情况看,法律援助中心人员都能认真理解和执行《法律援助程序细则》,认真执行“六统一”标准,按要求做好案卷立卷宗归工作,各种格式文书能够熟练运用;在加强质量监督方面盐亭县开展了“受援群众大回访”活动,三台县成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组,涪城区狠抓卷宗管理;民生工程目标任务超进度圆满完成。

三是检查和被检单位配合默契。受检单位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有书面专题汇报材料,迎检准备工作充分。检查单位认真履职,检查客观公证。如第二检查组查看安县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翻阅案卷资料、开展座谈会交流后,对安县法律援助处置涉访事件工作给予了客观评介。第三检查组在梓潼许州法律援助工作站实地查看值班室、公示栏、标识牌,翻看了联络员名册、咨询案件记录、宣传例会记录、工作检查记录,抽查了案卷卷宗,现场召开座谈会,回访了部分受援群众并了解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意见及建议。

此次交叉检查活动、市县中心全面参与、检与被检角色互换,既交流了工作、又加深了相互了解,更便于今后互相学习,大家对此非常赞同,希望形成制度并长效开展。

 

绵阳高新区召开首次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会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行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确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效,近日,绵阳高新区司法所首次举办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会。参加培训会的有辖区内的两个法律服务所全体法律工作者、三镇一街道办的司法所所长、高新区司法所全体人员,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科长费元吉、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何立群应邀到会指导。此次培训,重点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传达贯彻省、市法律援助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学习法律援助程序规则。

会上,费科长从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当前法律援助的形势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等三个方面做了讲解。他要求新成立的高新区司法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履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职责,充分整合圆区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作好宣传协调,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尽快全面开展工作。何主任就《法律援助程序细则》的实务操作做了详细的说明。她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例结合《法律援助程序手册》向法律工作者指出工作中应注意的细节问题和实务操作技巧。会上,参会人员还就法律援助审批受理、案件办理、档案管理等相关操作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

最后,司法所副所长王银芬同志就近期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做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工作责任、目标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此次法律援助业务工作培训赢得了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欢迎。他们说,这是一场及时雨,为更好、更规范地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

 

打工不幸致伤残 法律援助解危难——游仙区忠兴镇陈某某工伤赔偿法律援助案

案件性质:工伤赔偿

办理方式:民事诉讼

指派单位: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文继明(忠兴法律援助工作站)

受 援 人:陈某某

受援人陈某某在涪城区城郊乡三里村3社王某经营的废品门市部打工,陈某某是于2007年12月份由王某雇佣为长工,在门市部打杂、上货,工资由王某按月支付1400元;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书,属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9月19日中午,王某安排陈某某到其哥哥王敏的废品门市部上货,陈某某在往车上上货时,被一废三角钢打伤陈某某右眼,陈某某由王某的丈夫用车送往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某的医疗费全部由王某承担支付。陈某某于2011年10月17日出院,之后陈某某又在王某的门市部上打工至2012年春节前,王某共支付陈某某工5400元。

此后,王某就没有雇佣陈某某了,陈某某找王某协商工伤赔偿时,王某拒绝协商,并声称不认识陈某某,与陈某某无任何关系。陈某某听到这样的话,犹如晴天霹雳,为此,陈某某为获得赔偿四处奔波求情,但都无济于事。

陈某某找到劳动仲裁机关因无证据,仲裁委不予受理,陈某某在几乎绝望的时候,他找到了游仙区援助中心忠兴援助工作站,援助站同志耐心听他叙述了整个案件的相关情况,初时也是觉得没有突破口,索赔无望。但看陈某某经过这次事故,自身已经重残,而且家中的妻子也是体弱多病,家庭的压力很大,损害索赔成了他的救命稻草。得不到赔款,其后果难以想象。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决定在办案中寻找突破。

在分析陈某某交来的相关材料后,初步确定了索赔思路,其一、陈某某在王某的废品门市工作已有4年,寻找证人是第一步。其二、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在协助陈某某办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后,制定法律援助站文继明承办该案。在代理本案诉讼过程中,承办人据理力争,最终赢得了全胜,涪城区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判决陈某某无责任,王某、王敏承担全责,赔偿陈某某全部损失70285.25元。

陈某某一案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局。春回大地,阳光明媚,笼罩在陈某某全家人心头的阴云终于消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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