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8日,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台县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三台县实际制定。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经过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在国家治理、社会生活、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国防建设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2011年4月19日制定的《三台县地名管理办法》已失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的要求,推进地名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108号) 、《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14〕51号)等法规文件,三台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三台县实际制定《三台县地名管理办法》,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印发。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三台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与注销,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起草的原则
一是明确了地名管理工作体制。《办法》确立了政府组织领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地名管理工作体制。二是《办法》明确了地名命名、更名与注销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三是对标准地名的使用作出了要求。四是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要求。四是明确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三台县地名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地名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宗旨、有关部门职责;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明确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三章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四章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及经费应遵循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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