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台县公安局、农业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以及《三台县城区犬只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县城区(潼川、北坝镇相应辖区)联合印发张贴《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要求市民一是只能饲养符合规定要求的犬只;二是饲养犬只应到农业局指定机构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并凭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证》;三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涂改、转借、冒用、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标志、《养犬证》;四是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只能栓养或圈养,严禁进入公共场所或携带犬只乘坐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并对携带犬只出户作了严格规定。公安机关、城管执法局对未经批准饲养、未按规定饲养等情形将作相应处理和处罚。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我县三部门联合印发张贴《通告》,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受到了广大市民拥护和纷纷点赞。(三台县农业局动物疫控中心 江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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