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高院督办的高军申请执行平武健坤东源隆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案,在平武法院的主动作为下,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合力配合下圆满执结。
2012年3月20日,申请人高军在平武健坤东源隆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采矿区工作时受伤,治疗后被绵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评定为工伤八级,双方就工伤赔偿发生纠纷,经平武法院一审、绵阳中院二审判决东源公司工伤赔付高军14万余元。因东源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高军于2015年1月22日向平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积极开展执行工作,经查东源公司矿区位于我县“5 12”地震极重灾区域内的水观乡,因地震公司采矿作用已终止,公司领导层及其他人员已撤离矿区,矿产品经营活动停止,少量未卖出的矿产品露天堆放于矿区,东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公司领导人员又系县外人员,联系困难,矿产品的买卖受市场、政策影响无法变卖、拍卖,申请人高军系外地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陷入僵局。在前期执行5万元后,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扣留、查封了东源公司位于其厂区价值11万元的矿产品后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后申请人高军情绪激动,认为自己的权益未得到实现、保障,多次闹访法院,认为法院判决书只是一张空文,执行人员怠慢执行,使难以执行的该案更显被动。同时高军因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经济拮据,无钱医病,多次上访四川省高院,引起了省高院的重视并多次来信来函督促办理,成为省高院的关注案件。
本案虽然程序上结案但事未了,为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和化解其误会,我院研究决定将其列为领导督办案件,及时成立了由执行局长牵头的督办执行小组,要求积极主动作为,继续对被执行人东源公司采取多方式、多渠道的调查、了解、走访、取证,查控相关财产线索,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不良印象。
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东源公司采矿场地实地了解,到公司所在地水观乡政府调查、走访当地百姓,请求村民提供公司负责人动向和公司财产线索,到县国土局、工商局收集公司注册、股份资料,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住所地雅安地区寻找和调查,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省高院。2016年11月17日我院得到水观乡群众通报,反映东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正在厂区卖售被查封的矿产品,得知信息后执行局长亲自率队紧急赶到交易现场,及时制止了杨某某正违法进行的买卖。经对杨某某的法律释义,杨某某深刻认识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积极配合法院履行义务,最后在平武县水观乡政府的配合协调下:由矿产品买受方的案外第三人代东源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
2016年11月21日法院及时通知了高军来院办理了相关领款手续,高军在领取了全部案款后,向法院致以深深的感谢,对自己的行为偏激表示歉意。(作 者:吴 涛)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