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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12-09  发稿编辑:韩春梅

 

平武县法院自2013年设立院长接访日制度以来,通过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接访当事人,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消除了大量涉诉信访风险因素,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著。近日,平武县法院的这一制度再显神威,消除了一个巨大的涉诉信访风险因素,使原告方自动撤诉。

王某某受平武县某免烧砖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全权管理砖厂事务。该砖厂在2009年停产后,当地百姓多次上门讨要土地租金、人工工资,加之妻子瘫痪多年,医药费开销巨大,王某某便在砖厂内生产编织袋。2010年,某路桥公司中标承建九环线道路提升工程的7标段(免烧砖厂厂址在该标段旁边的河道流经区域内)。2011年,王某某经营的编织袋厂被洪水冲毁,重建恢复生产后,于2013年再次被洪水冲毁。王某某认为,免烧砖厂之所以被洪水冲毁,主要是因为路桥公司未按设计堆放弃土,且将弃土直接倾倒于砖厂上游的河道内,导致河水改道。在多次请求政府部门协调处理无果后,王某某以平武县某免烧砖厂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路桥公司赔偿砖厂的财产损失40万元(后又变更为150余万元)。

平武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先后几次开庭,原告方也多次补充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弃土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告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损失实际金额。休庭后,审判长和审判员多次对原告(主要是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做释法说理工作,但王某某一直不肯信服,情绪也非常激动,扬言如果打不赢官司就去上访。此后,审判人员将情况汇报给分管副院长,分管副院长又多次接待王某某,并邀请道路建设工程师等多次到现场查看,虽然确认被告往河道中倾倒弃土的情形客观存在,但无证据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害时间与被告的弃土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随后,王某某两次给平武县法院李院长写信,要求尽快判如所请。李院长收到来信后,立即找合议庭及分管副院长了解案情,随后接待了王某某。在仔细认真听取了王某某的意见后,李院长对其疑问逐一进行了解答,对证据上还存有疑问之处,马上要求合议庭进行核实(主要是被告是否提前开工)。在排除了对相关证据的疑问,且明确原告负有证明财产损害的发生、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有因果关系、财产损害金额的举证责任后,李院长再次接待王某某,再次为其分析案件胜诉的几率,在听取了李院长的意见后,王某某表示要考虑一下是否撤诉。与此同时,李院长本着切实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的态度,主动找到被告方,协调给王某某经济补偿事宜,被告方也明确表态,如果存在提前开工情形,愿意全额赔偿,此外,被告方还表示即便原告败诉,也愿意给予王某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李院长也及时将此信息反馈给了王某某。在临近案件宣判前,因出差在外,李院长又委派案件的审判长和承办人对王某某做判前释法说理,通过审判长、承办人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村干部的共同努力,王某某同意撤诉,并于第二天递交了加盖砖厂公章的撤诉申请书。
这起案件中,平武县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认真对待每一个涉诉信访风险因素,耐心细直地听取老百姓意见并进行法律解答,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力,使平武县法院的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
(史骄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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