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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5-23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13年4月8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品迭己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七万元,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五万五千元,当庭付清七万元,其余八万五千元分别限于2013年4月30日前付清四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四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川B6F875号三轮摩托车制动系失效,仍驾驶该车运载土豆由水观方向朝石坎方向行驶,行至省道105线253KM+850M(小地名:石坎赵家园桥)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并与对向行走的行人郭某某、何某某发生碰撞,后郭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何某某被送往九〇三医院住院治疗共39天,经鉴定何某某头部外伤为重伤,伤残等级9级。后经平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花去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共计七万元。

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原告方要求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计374980.00元,自己的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计52922.82元,共计427902.82元,且认为生命无价,死去的女儿正值花季,自己又残疾,再多的赔偿也不能换回女儿年轻的生命和自己健康的身体,因此,请求的赔偿一分不少;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愿意赔偿,但自己被羁押,家里上有八旬老母,下有八岁幼子,好在自己的未婚妻愿意代为赔偿,但金额太高,也不能承受。尽管双方差距大,调解难度大,刑庭法官也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凭着职业责任感,寻求着调解的可能。庭审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长谈,要求他们既要面对现实,又要妥善解决问题,要相信法律的公正。随着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非常感动,原告方表示愿意在金额上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的未婚妻也倾其所力,又通过借贷的方式,当庭履行了部分,原告方当庭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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