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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启动司法确认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2-08  发稿编辑:景秀丽

“司法确认”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把“非诉讼”的调解和司法的强制力结合起来,对运用多种途径解决纠纷起到了聚合作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司法确认“制度进入新阶段。

通过“非诉讼”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因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申请调解成功之后又不断反悔的情形很常见。2003年2月1日,平武县古城镇曹家坪村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样通过“非诉讼”的方式申请了人民调解,与以往不同的是,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立即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且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因此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于当日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根据确认裁定书,履行义务人当天全部履行了义务。至此,一起争议双方当事人众多、争议赔偿金额巨大的生命权纠纷尘埃落定。

纠纷之所以得到顺利解决,是“司法确认”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司法确认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力。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非诉讼”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审查,使原本无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司法确认使矛盾纠纷得以在诉前化解,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第三,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第四,司法确认制度使得纠纷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实现了社会纷争的良性解决,推动了法治与德治的优势互补,充分彰显了这一机制的司法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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