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胡老太与丈夫江大爷是豆叩场镇居民,有一子早亡。江大爷的哥哥江某与胡老太一家关系较好,江某因罪入狱后,将女儿江女送到弟弟家,从此胡老太夫妇与江女共同生活。没过几年江大爷因病去世,江女也外嫁。胡老太一人独居,江女不时回来看望婶婶。
今年初,胡老太因病去世,留下房子一间,存款3万元。江女提出自己父亲入狱时将自己过继给叔叔江大爷,江大爷之子也去世,自己作为养女是胡老太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应该继承遗产。与此同时,胡老太邻居何老太也来到司法所并拿出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说明胡老太临终前将财产赠与她。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司法所评析:《继承法》规定,逝者的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姊妹、祖(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遗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本案中,胡老太在世时未立遗嘱,而何老太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无第三人在场属于无效的协议。那么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顺序处理。现在的焦点在于,江女是不是胡老太收养的养女。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调阅户籍资料、走访社区居委会和群众后了解到,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找到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与胡老太同龄的老人也基本过世,少数几位老人只记得江女父亲入狱后江女一直随胡老太夫妇生活。司法所认为,江女是胡老太养女的证据不足,其并不具备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那么江女给婶婶养老送终,是不是什么遗产也得不到呢?当然不是。我国《继承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司法所讲明法律规定后,最终江女继承胡老太三万元存款,房屋收归居委会所有,本案调解结束。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