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法院南坝法庭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并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及省高院“打造一流队伍、争创一流业绩”工作相结合,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出发点,加大调解力度,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为平武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近日在平武法院的多方努力下,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已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该庭在办理此案件中认真负责和凡事为当事人着想的态度高度赞赏。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平武县平通镇明阳村耕地灾毁严重。为了恢复耕地,李某某与平武县平通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8日在平通镇明阳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平武县平通镇明阳村灾毁耕地自行复垦集中整治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10月4日,李某某在其承包的平武县平通镇明阳村灾毁耕地自行复垦集中整治工程施工中,租赁高某某的挖掘机在刘某某承包地里取土石。刘某某到李某某的施工现场与现场施工员进行交涉。刘某某8岁的外孙女王某某走到施工工地玩耍,后又爬到挖掘机上玩耍。刘某某与李某某的现场施工员交涉完后,高某某聘请的挖掘机驾驶员陈某某起动挖掘机时没有对挖掘机周围的情况进行观察却开动挖掘机,将在挖掘机后面的王某某挤压伤。随后王某某被送往江油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7天后出院。江油市中医院出院证明书出院诊断为:“1、右侧髂骨骨折;2、腹部挤压伤;3、回肠及系膜严重挫伤。”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伤残情况经鉴定王某某腹部损伤评定为8级伤残。发生事故后经多次协商无果,王某某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860.87元。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李某某追加挖掘机所有人高某某与挖掘机驾驶员陈某某为共同被告。被告高某某追加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再次开庭审理时被告高某某追加平通镇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在休庭时,法官分别询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庭外调解。原告和各被告都同意庭外调解。法官认为本案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和基础,分别给各当事人就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以及存在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和解答。通过法官给原告和各被告“背靠背”的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一、由被告李某某扣除给原告垫付的医药费以外,被告李某某还应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费用12,000.00元;二、由被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扣除给原告垫付的医药费以外,被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还应连带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费用28,000.00元;三、追加的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平通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责任。
本案法官从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出发点多方面进行调解,最终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当地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作风,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推动“两个一流”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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