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两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以被告赔偿两原告共计6万余元而告结,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被告刘x在河南xx公司承建的高村灾后重建项目工地做杂工,2010年7月3日7时50分,刘x无证驾驶王xx所有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在该工地做工的柳xx、白xx等7人,沿代高路行驶至代高路代坝路段,因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出道路,翻坠于道路外3M高的坎下,造成柳xx、白xx两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两原告当即被送往平武县人民医院检查后转入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于2010年9月6日出院,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2010年7月28日,平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0)第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负全部责任,柳xx无责,白xx无责。2011年10月23日,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结论为:白xx车祸中所致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柳xx车祸中所致损伤伤残等级为三处十级。2012年2月17日,原告柳xx、白xx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取内固定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五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经法官们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互相谅解,并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刘x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河南xx公司自愿与刘x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当庭赔偿两原告刘家斌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六万元,取得了两原告的谅解,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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