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江油市召开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协调会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3-19  发稿编辑:景秀丽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3月7日,江油市召开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会,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对两高、两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介绍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三个月以来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并就如何完善现有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检察院案管办主任分析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和市法院刑庭庭长分别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对如何强化部门间衔接配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经过充分交流与探讨,法检公司四部门达成了以下几项共识:一是对符合《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情形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主动告知;二是严格执行《规定》第九条,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由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援助,在绵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建议由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援助;三是在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中心已指派律师的,原则上受指派的律师应负责到案件一审终结,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不再重新指派;四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派律师应配合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和社会调查等工作;五是诉讼环节变化时,如由提请批捕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办案单位应通知承办律师;六是已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又自行委托的,办案单位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七是在侦查阶段已指派律师的,办案机关应将承办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资料附卷,以便下阶段工作的衔接。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更好地为符合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有利于保证强制辩护制度在办案过程中得到落实,切实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