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上午,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行动迟缓、神情悲伤的中年妇女。
在北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询问下得知,来访者尹某是北川羌族自治县曲山镇任家坪村的一位农民,身患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其夫赵某于8月份赴山西省灵石县某煤业公司,从事采煤区支护工作;9月22日,工作中遇到煤矿掉顶,将头部严重砸伤。事后,包工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现已出院。但包工方对工伤待遇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没有明确表态,赵某多次到公司要求解决此事未果。这无疑是对这个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工伤致残者身在外地,眼看身上的钱所剩无几,无奈之下想起了远在千里之外的家乡,希望家乡的政府能为自己维权。赵某的情况牵动着北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心,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受理此案,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李德安同志赴山西办理此案。
受理案件当天,承办人员到北川工商局查阅煤业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第二天,办案人员又带着工伤职工赵某的传真病历到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等多家鉴定机构咨询其伤残等级。在得到9级伤残结论后,办案人员于12月17日晚上踏上了维权之路。到达事发地所在县城后,办案人员不顾山西冰雪严寒和身体的疲劳,迅速到当地县煤监局、工商局、人社局、司法局了解煤业公司有关情况。经过走访、了解得知:山西灵石昕益天悦煤业有限公司将其煤矿综采和普采工程发包给江苏徐州某劳务公司,徐州劳务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个人(自然人)殷某,殷某以个人名义招用赵某等约100名农民工从事采煤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案人员找到煤业公司索赔,煤业公司将办案人员推到徐州某劳务公司;而徐州劳务公司称自己未招用农民工,再将办案人员推到个人承包者那里,索赔陷入僵局。
这时办案人员想到要理清法律关系,收集相关证据,才能据理力争,索赔成功。因为赵某等农民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只能收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办案人员几经周折收集到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工资发放明细表、职工名单等证据。办案人员拿着这些强有力的证据先后十次找到煤业公司和个人承包者殷某。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给煤业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讲解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第一,煤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徐州某劳务公司,煤业公司承担管理责任;第二,徐州某劳务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徐州某劳务公司和个人承包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个人承包者无权招用劳动者,劳动者的损害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承担责任。12月27日,成功与煤业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在承办人的多次协调督促下,2014年1月11日赵某终于拿到了全部赔偿款8.8万元。拿到这笔赔偿款时赵某百感交集,既是为自己的艰辛维权路感慨,也是为北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倾力援助所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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