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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方法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11-07  发稿编辑: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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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小敏、刑事审判庭庭长高国健和县司法局副局长李志胜、社区矫正股股长王延刚组成走访组,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缓刑等实施社区矫正的部分罪犯,到其家中或工作地点进行了走访。

社区矫正人员刘某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被北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回访组一行到他的工厂走访。辖区司法所长介绍,刘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态度良好,认罪悔罪。同时,自力更生办起了魔芋加工厂,生意十分红火,解决了十几个人的就业问题。走访组成员对其表现表示赞赏,肯定其改过自新,自主创业,回报社会的积极表现。

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因在校期间犯抢劫罪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杨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缓刑考验期内,在司法所的帮助教育下,逐步改变了以往的行为恶习,在技校认真学习挖掘技术,取得了一技之长,对未来充满信心,有很好的打算。杨某某对法院和司法局的关心表示十分感谢。他说,过去因为年纪小不懂事,触犯了法律,现在知道错了,很后悔,很羞愧,一定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好好做人,好好学习,找个好工作孝顺爸爸妈妈。

社区矫正魏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其没有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中关于每月汇报一次的规定,不服从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与其联系时态度极差,已被北川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在走访中,坚持能请假两三个月长的时间到外地工作。任院长、李局长等对他细心地做了思想工作,希望他能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摆正位置,端正态度,认真服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监督管理规定。通过一个小时的教育,魏某表示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争取不再受到处分;以后一定好好改造,遵纪守法,不再违法犯罪。

在走访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和司法局交流了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情况,表示县人民法院和司法局一起走访社区矫正人员,两个单位可以很好地沟通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开展,发挥好这一刑罚执行制度的作用。(王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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