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北川法院副院长祝继红带领执行局干警到北川小坝乡人民政府成功执结一起涉行政和民生案件。
案件事实:2010年5月9日被告渝万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何顺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北川县小坝乡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工程(小坝乡酒厂村、茅岭村、团结村、上沟村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项目),业主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小坝乡人民政府,工程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价为准):1350299.00元。被告渝万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何顺财作为该项目部的负责人,全权担保被告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合同谈判,组织施工,全面履行被告渝万建设有限公司与业主被告小坝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条款和补充协议条款并承担该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负责缴纳各种税费。在工程施工中直接与被告小坝乡政府交往。2010年5月10日被告渝万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与被告小坝乡政府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将保证金30万元交给被告渝万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渝万建设有限公司又将该笔保证金缴纳给了被告小坝乡政府,开始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该工程因天气原因,原告从2010年10月29日停工至今。原、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小坝乡政府同意将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余下的工程安排其他工程队完成。原告的工程量经原、被告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进行鉴定,结论为:资料上各方签字齐全的金额为334493.37元,资料上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但无设计单位签字的金额为1965.24元,资料上有监理单位签字但无建设单位相关授权人员签字的金额为48660元(主要内容为修筑场外道路发生的人工及机械费用及团结村基础由于渗水和下雨的抽水费用)。被告小坝乡政府对资料上有监理单位签字但无建设单位相关授权人员签字的金额48660元不予认可。现该工程已经竣工。被告小坝乡政府于2010年7月拨付工程款12万元,2010年10月25日拨付工程款36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536000元(包括垫付的民工工资50000元和48600元的民工保证金在社保局账户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北川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顺财工程款149118.61元,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小坝乡人民政府在下欠被告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149118.61元总额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为迅速有效执行该案,执行局法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查知该案不仅仅是一起执行乡政府的案件,而是涉及当地老百姓材料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案件。了解该案复杂情况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制定具体执行方案,以有效执行案件为前提,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基础到小坝乡政府处理该案。为妥善处理该案,执行局事前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由分管执行局的副院长祝继红带领执行局法官前往小坝乡人民政府执行。到达小坝政府后,联系该乡书记、乡长及了解具体情况的乡干部和群众进行座谈,祝副院长详细地向其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晓以利弊,经过近5个小时的座谈,乡政府最终同意将该执行款支付。
今年以来,北川法院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执行涉民生案件,通过情理交融疏导法、换位思考促进法等方法进行沟通。截止10月份,共执结赡养、抚养、拖欠工资保险、婚约财产、拖欠工程款、工伤等涉及民生案件205件,执结率达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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