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违反口头协议,原告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2013年1月下旬,李某某在某某置业公司看到房屋出售信息,随后与该置业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及时交纳了定金10000元。而到签订书面买卖协议时,置业公司突然告知李某某出售方不卖房了,且又不愿退还定金。为了要回这辛辛苦苦挣得的10000元钱,李某某前前后后4次往返于北川白坭乡与北川安昌镇之间,屡次无功而返,迫于无奈,原告将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4月25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李某某诉某某置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置业公司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说理,细致说法,使被告认识违约行为,并同意退还原告定金,且赔偿损失3200元。
安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提示:口头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诉讼实践中口头协议很难取证,需要大量辅助证据,建议广大群众在订立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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