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并成功调处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纠纷。本案的解决使受害人结束了长达十年的上访之路,也让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1999年,安县界牌镇石安村某组因农网改造急需资金,开会决定准许接纳部分移民到该组落户,收取落户费用后用于农网改造。甘某、甘某某、邓某某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找到该组组长李某(本案被告人),分别申请为其子女王某、甘某、邓某办理落户,每人先后共缴付了8500元落户费,共计25500元。李某收受该款项后为三人办理了户口本,但并未按规定为三人向村上缴纳公益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管理费用。李某便将户口本交到了甘某、甘某某、邓某手里,承诺在本村道路竣工之后,村里重新划分宅基地之时就会把三人的子女包括在内。一年后,村道即将竣工,三人却得到消息,李某将落户款项挪作他用,本人已经不知去向。甘某、甘某某、邓某三人连夜赶到李某家中,无奈的确认了李某已经出走的事实。于是三人携其子女户口本要求石安村为其子女划分宅基地,石安村以李某未经村委会同意,且未缴纳公益事业建设费为由,不承认三人子女的户口为本村户口,并拒绝为其划分宅基地。后三人多次找到村委会、镇政府要求解决此事,却均由于相同的原因而被拒绝。无奈之下,三人开始了长达10年得上访之路,但终因手续不全,未能如愿。2011年9月25日,出走10年的李某回到安县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查终结,安县检察院于2012年6月19日向安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王某、甘某、邓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分别委托甘某某、邓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请求赔偿由于未分到宅基地而造成的损失,以及10年来上访的费用。
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组织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甘某、甘某某、邓某某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庭前调解。法官从情理入手,放弃了中午休息时间,整整一天都放在了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疏通工作上。苦口婆心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原告人每人500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于次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刑事部分,因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能主动弥补因自己的行为导致甘某等三人未分得宅基地的后果,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是安县法院调解工作成果的一个缩影。耐心细致的沟通和调解,为十年艰辛上访的受害人争得了补偿,化解了受害人心中的冤屈与矛盾。在惩治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唤起了被告人向善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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