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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不还 夫妻离婚难逃追债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8-01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期,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是安县农村信用社,被告是一对已经离异的夫妻。

被告戴军经营这一家理发店,因缺少资金,于2009年1月18日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7.8‰,定于2012年1月17日连本带息一起归还;2010年6月4日,被告戴军再次以经营理发店缺少资金为由向农村信用社借款5万元,月利率为8.4‰,定于2011年6月3日归还。现两笔借款均已逾期,而被告戴军并没有按约返还。农村信用社为追讨借款不得不将戴军告上法庭。

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农村信用社发现戴军借款时与肖红尚是夫妻关系,故向安县法院提出追加其前妻肖红为共同被告。开庭时,被告戴军未到庭。肖红说自己与戴军已经在2010年9月20日在法院协议离婚了。借款的事情我之前一直不知道,是办理离婚手续时才知道的,这两笔借款是戴军为经营理发店时所负的债,离婚时已经约定由戴军偿还,与我无关,所以我不对此借款承担责任,而且离婚的时候我没有分得什么财产,现在根本无力偿还。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肖红是否应当就此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承办法官认为,农村信用社与戴军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戴军应按约承担偿还责任。又因为戴军的借款是在与肖红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用于经营理发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肖红不能以离婚时的债务约定为由进行抗辩,仍应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偿还后可向戴军追偿。

现实生活中,为了躲避一些债务,原本恩爱的夫妻双方,试图通过协议或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通过这一案例想告诉大家,通过协议约定或离婚的方式,从法律角度而言,是无法逃避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向离婚后的原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要求索还,而且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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