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燕问答之四十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3-05 发稿编辑:
就业促进法1
近年来,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者们将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如何对待《就业促进法》?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问: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答: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其中,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问: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其中,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问: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其中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答: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温馨提示:对以上提出的第4、5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在经营场地等方面将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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