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峰于2016年2月22日进入德阳鹰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作(职务:叉车驾驶员),劳务派遣用工。2016年3月8日因工负伤,2015年6月20日经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绵人社工伤[2016]208号》),2016年10月10日经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绵劳鉴字[2016G]629号》),工作期间德阳鹰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公司未依法为李某峰缴纳工伤保险费。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虽经多次交涉,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受援人李某峰的母亲正患重病住院,尚需几万元治疗费用无力支付,李某峰及其父亲遂经过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站,向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陈小鹿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劳动仲裁,并与德阳鹰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公司在庭审前进行了多次协商。庭审结束后,援助律师又两度前往德阳鹰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着“寓情于法”的精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了调解意向和方案。2016年12月21日于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结案,除医疗费外德阳鹰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公司支付李某峰共计9.5万元赔偿费用,调解协议书签订当日已支付3.5万元,余款半年内分两次付某。
本案系工伤赔付争议,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做出,案件本身法律关系及赔付标准已基本明确,从案件操作的“技术层面”而言并无多大难度。但是,最终工伤赔付款的兑现,可能存在时间周期较长的现状(劳动仲裁、 一审、二审、执行等环节),此情形对于经济困难群体的工伤职工是极其不利的!况且本案中受援人的母亲正处于患重病住院,已经到了无力支付的窘迫境地。若此时能在保障受授人利益前提下快速、稳妥处理,无疑将真正体现“法律援助、扶危济困”之精神本质!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受援人李某峰及其家人对援助律师的帮助非常满意,再三致谢,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并执意赠送锦旗一面,以表崇敬感谢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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