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住建局房监科获悉,我市购买商品房出台现行相关政策,对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契税税率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减征优惠、住房按揭贷款、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中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比例等都有了新的政策。
税收政策:
1.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调整。
对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统一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此标准于2014年12月20日起实行,主要对普通住房标准中单套建筑面积由原140平方米及以下调整为144平方米及以下。
2.契税税率调整。
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市契税适用税率由4%调减为3%。税率调整后:非家庭唯一住房3%;家庭唯一住房:90 ㎡(含90㎡)以下1%;90㎡-144㎡(含144㎡)1.5%;144㎡以上3%。我市与成都、泸州、凉山相同执行省内较低契税税率,以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价值50万元普通商品住房为例,如果属家庭唯一住房,应缴纳契税7500元,即除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契税比以前少交2500元,如果属非家庭唯一住房,应缴纳契税15000元,契税比以前少交5000元。
3.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减征优惠。
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和购买房屋价款差额征收营业税。
住房按揭贷款:
1.对仅拥有宅基地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军队统建房(经济适用房)、“5•12”地震符合政策的安置房的购房者,包括夫妻分居异地购房、夫妻离异后无房一方、成年之前拥有共有住房,以及房屋产权查询记录购买唯一住房已出售的,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首次购房认定。
2.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去年“9.30”新政,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购买二套房,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3.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住房公积金:
1.对仅拥有宅基地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军队统建房(经济适用房)、“5•12”地震符合政策的安置房的购房者,包括夫妻分居异地购房、夫妻离异后无房一方、成年之前拥有共有住房,以及房屋产权查询记录购买唯一住房已出售的,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首次购房认定。
2.城镇在职职工贷款准入条件由过去连续足额缴存一年,调整为6个月。
3.职工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为20%;职工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50%,下调为30%。
4.缴存人及配偶购房、建房、大修住房,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后,持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还可以就该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取消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实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实际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只要不超过两套,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限额由原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中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目前,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正加速推进,为确保业主在房屋征收搬迁时的合法权益,主要措施有:
(一)严格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规。贯彻和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法按程序推进房屋征收搬迁,坚持和统一补偿标准,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搬迁启动权交给群众。将房屋所有权人改造意愿调查作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搬迁启动的前置条件,当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时,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程序启动房屋征收搬迁。实施模拟搬迁,充分尊重群众的改造意愿,将“改不改”的选择权交给群众,组织业主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协议,当签约户数达90%以上时,协议才生效;当签约户数未达到90%以上时,终止房屋征收搬迁程序。充分保障搬迁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决定权,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三)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按标准的1.5-3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异地安置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在原地安置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超出约定过渡期限的,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视逾期长短,以1.5-3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督促实施主体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在外过渡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最低安置标准为5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必须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50平方米以内被征收人不补差价,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条件。
(五)群众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在更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配合房屋调查登记、积极参与补偿方案意见征求、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履行签订协议约定、及时搬迁等。
(本报记者 罗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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