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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对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特点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12-12  发稿编辑:韩春梅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吸食毒品是传染病和滋生其他犯罪的温床,而容留吸毒则是对吸食毒品的纵容和帮助行为。近年来随着吸毒人数的不断攀升,此类犯罪也急剧增多,因此亟待引起社会重视。下面就本院近期办理的案件分析该类犯罪的特点、问题以及对策。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特点
一是容留场所封闭且隐蔽。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外人发现和逃避相关部门的处理。
二是容留对象主要为朋友和消费者。第一种类型主要发生在朋友、熟人、毒友之间,主要表现为明知对方在自己的有权场所内吸毒而放任其吸毒,不加阻拦或举报。第二种类型主要发生在经营、消费场所,表现为积极主动地为吸毒者提供场所,为牟利而容留。
三是容留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容留者明知他人吸毒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犯罪成立门槛过低,存在打击面过宽、浪费刑罚资源的可能。某些非吸毒人员出于亲情、友情等原因也有可能容留他人吸毒,这部分人自身并不吸毒,对于这些人员应区别对待,从宽处理。
二是未对具体犯罪情节进行区分。对于具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难以进行有效打击。

遏制容留他人吸毒罪高发的应对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明确立案标准,增设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一方面明确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将定罪门槛予以适当的提高,即容留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增设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吸食工具或毒品的;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是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上述六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远远高于一般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所以应将其纳入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规定,这样有利于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打击毒品犯罪,推进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实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二是加大打击力度,积极有效预防,实现打防相结合。一方面各级司法机关应加大发现、查处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有效地遏制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发展蔓延的势头。另一方面着手开展预防。吸食新型毒品的绝大多数是青少年,且都是成群结队,相互影响。这需要针对易受新型毒品侵袭的人群进行广泛深入的预防教育,有针对的开展防范新型毒品为重点的预防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提高公众对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认识。
三是多管齐下,加大对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的治理力度。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是毒品的重灾区,须要重点整治。首先应在重点部位张贴或悬挂醒目的禁毒警示牌、广告等开展禁毒宣传。其次对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的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掌握识别吸食毒品者的特征,熟悉举报毒情的方法,要求业主要洁身自好,提高拒毒能力。最后,对凡存在容忍甚至鼓励吸毒贩毒的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应立即对其停业整顿,对知情不报的娱乐场所和宾馆酒店的业主,依照法律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
(作  者:张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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