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一)2009年12月25日,平武县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四川省平武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规定,核心群农户每户建设标准化圈舍300平方米以上,购买平武黄牛1.5岁母牛34头、1岁公牛2头以上,建设沼气池1口30立方米以上,按照项目要求完工后,由平武县财政补助每户81200元,该项目分布古城镇等四个乡镇,相关乡镇兽医站站长为建设项目技术小组成员。期间平武县古城镇阳南村村民王某某,找到时任古城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平武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技术小组成员的被告人周某某,请托被告人周某某帮助其申报该项目,并表示项目申报成功后将给予财物感谢。后王某某顺利取得了该项目,验收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王某某未按照项目方案要求饲养平武黄牛,仍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申报补助资金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未认真审核报账资料就签具了“属实”意见。后平武县畜牧兽医局凭上述申报补助材料将补助款的80%共计人民币64960元拨付至王某某账户。王某某将其中人民币40000元交予被告人周某某,扣除被告人周某某为王某某垫支的税费与杂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欠款人民币16000元外,被告人周某某实际收受王某某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后予以耗用。
(二)2010年6月29日,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武县畜牧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就项目建设申报程序、技术、进度安排、检查验收及资金兑现提出要求,其中平武县古城镇桑坪村被列入实施生猪生态家园项目,要求集中联户30户以上,每户建设圈舍30平米以上。何某某、王某宁承包修建了古城镇桑坪村生猪生态家园项目。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古城镇畜牧兽医站站长,2011年在负责监督、指导古城镇桑坪村生猪生态家园建设项目,其明知该项目建设内容不符合项目规划要求而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在报账资料上签具“属实”意见。后平武县畜牧兽医局凭上述申报补助资金材料将补助资金的80%共计人民币280000元拨付至何某某账户。何某某将其中的20000元送予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收取后予以耗用。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的受贿金额为人民币3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已代其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平武县古城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期间,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且已主动退赔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作 者:蔡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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