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武法院立案审查涉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工程欠款的案件中,发现多件发生在90年代末,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发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均未审计或无法审计,现建设工程均已交付使用多年,原乡、镇对工程欠款作出明确承诺,并约定支付期限,部分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化债范围,部分未纳入政府化债范围。现承包方起诉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利息,其中逾期利息已远高于工程欠款。该类案件在本县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共同性,此类纠纷如处理不当,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有些政府工程欠款时间久远,经办人员变动大,欠款成因复杂,欠条不一定完全真实、准确,可能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承包方的给付工程欠款,特别是要求给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如政府未纳入化债预算(特别是逾期利息),必然导致政府兑现难、法院执行难,由此极易引发社会舆论和当事人信访,从而形成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党委、政府形象,有损党委、政府的诚信和威信。
为此,平武法院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一是对政府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引起足够重视,核实相关债务,及早应对;二是对能够清结的债务及时按约清结;不能及时清结的,结合历史、现实因素,能调则调,对原有的工程欠款,特别是逾期利息尽可能协商处理,形成新的协议,制订可行的还款计划;三是建立防欠清欠长效机制,强化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四是充分利用诉调对接机制的优势,使行政力量、审判力量、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该类纠纷更加高效的得到解决。
平武县委副书记、县长李治平对该司法建议高度重视,要求将此类案件列入信访联系会议中解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学义亲自组织法院、审计局、财政局、涉诉的乡、镇政府的负责人召开会议,一是要求涉诉乡、镇政府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现任负责人应敢于担责;二是涉诉乡、镇政府应主动与法院、审计局、财政局衔接沟通,依法将该类纠纷尽快彻底化解。
(作 者:蒋 锐)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