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是藏、羌、回、汉等多民族聚居、杂居地区,民族地区稳定发展历来是党委政府工作重中之重。平武土城藏族乡因土泗公路修建和投资数亿的天雄锰业集团进驻等因素影响,当地土地、房屋等价值大幅上升,各类纠纷、矛盾较多,进京到省上访及市访现象在全县尤为突出。平武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特别是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采取多种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切实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近日,受党组书记、院长李松海委托,党组成员、副院长伍元斌带领司法调解中心副主任、立案庭庭长蒋锐,水晶法庭庭长王为民等,多方协调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土城乡党委政府及相关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社干部等,深入买卖双方争议标的物所在地土城藏族乡土城村杨某某买房家中,实地了解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人员共同参加下,就地组织调解,历时4个多小时,成功调解这起长达7年,经一审、现进入二审的农房买卖纠纷案。此纠纷的成功化解,既对我县较为普遍存在的农房买卖行为起到了正面的、积极的引导作用,又化解了当事人多年心结,切实解决了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原告郑某与第三人杨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夫妻二人在本村村民处购买七柱砖木结构房屋一间。国土局于2007年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是杨某。2010年,杨某与外村村民被告杨某某达成《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屋作价46000元卖给被告杨某某,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当天,被告杨某某将购房款给付第三人杨某。购房后,被告杨某某对该房进行了装修。2013年2月,原告郑某认为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杨某某将该涉诉房屋返还原告郑某。该案是当地农村普遍存在的“卖房搭地”情况中诉诸法院的其中一起纠纷,如处理不当,不仅直接影响当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而且也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重大隐患。平武法院对该案高度重视,确立了以调解处理为目标,借力行政手段、群众工作相结合,从尊重法律、兼顾情理和现实的角度考虑,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及相关群众,充分引导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杨某某将涉讼房屋退还原告郑某;原告郑某将购房款返还给被告杨某某,同时赔偿包括装修费、资金利息、增值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该案的处理不仅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同时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维护了公平诚信原则,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县委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作 者:蒋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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