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北川县司法局决定给予社区矫正人员张某通报表扬。
张某于2013年10月9日到县司法局报到,接受永昌司法所日常监管。社区矫正期间,张某思想、工作、生活稳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无违法犯罪行为。并主动做到了: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的形式向永昌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积极参加每月各八小时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表现优异,在社区矫正人员中起到了模范作用。永昌司法所依据《北川羌族自治县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县司法局给予张某通报表扬奖励。县司法局收到建议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经调查情况属实,最后采纳了永昌司法所的建议。
这是2014年以来,北川县司法局作出的第一次通报表扬决定,对激励社区矫正人员主动配合改造、自觉服从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刘志)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