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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零距离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5-14  发稿编辑:韩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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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平武县领导干部的警示教育,促进广大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2014年5月13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被告人宋某某系原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时任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平武县县委书记周涛、县长李治平等党政机关主要领导116人及其他干部职工、群众共150余人旁听了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庭审现场成了警示教育的生动课堂。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自己在收受财物时不存在主观恶意,同时他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和罪行深感悔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他向法庭提出自己在犯罪后已主动退赃并有自首、立功表现,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平武县某某中学教师杨某某多次找到时任平武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宋某某,请托宋某某为其安排调入该局工作。同年9月底,杨某某为尽快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以其妻“任某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03306100148xxxxx”,内存人民币3万元的信用社银行卡,并注明金额及密码,来到宋某某办公室内将银行卡夹入调动申请文件递给了宋某某。事后,被告人宋某某将卡内存款3万元取出耗用。2012年12月7日,经宋某某签字同意,杨某某办理了工作调动手续,被调至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任职。2013年元旦期间,挂靠于国家测绘局某测量队的工程承包商朱某,为使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尽快拨付其承包的某项目工程款,在绵阳市涪城区政府附近,将人民币8万元现金送与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将此款收取后耗用。2013年元旦期间,绵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田某某,因承建的平武县某房产项目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延缓缴纳土地出让金,田某某在绵阳市南河体育馆“水立方”附近,将人民币10万元现金送与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将此款收取后耗用。综上所述,被告人宋某某三次共收受贿赂人民币2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全部退缴赃款。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在市纪委调查期间,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被告人宋某某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某受贿一案的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平武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对违法所得二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庭审中,旁听人员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更从被告人的忏悔中受到了深深的震撼和深刻的教育。他们认为,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以案说法、以案说纪现场警示,使自己心灵深受震撼,受到了活生生的党政党纪和法律法规教育,直观形象地种了一次效果很好的“防疫苗”。他们表示,在今后日常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自身“免疫力”, 敦促自己不断自警、自励、自省、自重,并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做到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作  者:蔡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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