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乌木价值不菲,乌木权属争议愈演愈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由于目前乌木权属法无明文规定,纠纷不断,平武法院结合本县情况和司法实践,分析乌木纠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缓解该县乌木权属纠纷事件频发状况,依法保障国家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对其他相同情况县处理此类纠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平武县属山区农业县,境内乌木资源丰富,古人云“家有乌木一方,胜过财宝一箱。”民间私自盗挖、乱挖乌木现象疯狂,造成良田、土地、林地被肆意破坏,农田撂荒,部分河道也因泥土堆积致使河道变窄,遇暴雨致农田淹没,山体滑坡致泥石流,严重破坏了该县的土地、林地植被及生态资源。
平武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事,为加大该问题整治力度,组织法院、政府法制、国土、林业、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研究调查处理,同时平武县人民政府发出《平武县整治乱采滥挖乌木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强全县乌木资源保护管理的通告》,明令禁止盗挖乌木现象发生。由于国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乌木权属归谁所有,该哪些部门来负责行使监管职责,且法律界对乌木的归属、所适用的法律等若干问题看法不一,各方专家、网友争论不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如烫手山芋,深感棘手,乌木利益之争造成了社会公众的不信任情绪,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
二、乌木定性及权属分析
一是乌木应定性为自然资源。目前社会各界对于乌木的属性观点认识不一:埋藏物;自然孳息;文物;自然资源;矿藏。1、乌木不是埋藏物。埋藏物指的是该物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过发现时所有人不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确定哪个行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着原来是有主物。而乌木是自然界演变的结果,非人为埋藏而成。因此,乌木不属于埋藏物。2、乌木不是自然孳息。孳息是从生物的意思,不论是天然孳息即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即基于法律关系性质产生的孳息,都是以原物或者基础法律关系作为前提的。因此,乌木是因为自然力被埋在土地中的,不应是土地的直接自然孳息。3、乌木不是文物。文物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类文化遗物,如文化遗址、墓葬、建筑和碑刻等。文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是人类社会创造的,跟人类活动有关的物。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乌木虽然在地下经历成千上万年,并且仅是碳化或部分碳化,但是与化石形成的上亿年时间相比,乌木的形成时间短,尚不足成为化石。因此,具有特殊性的乌木不应是文物。4、乌木不是矿藏。矿石是从矿体中开采出来的,从中可提取有用组分的矿物集合体,是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使用价值,呈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的自然资源。从乌木的特征上来看,属于矿产资源。但是,国家《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目录应由国家审定公布,而目前国家公布的矿藏资源目录没有乌木这一项。如果是新发现的矿种可以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之后再公布。乌木这种矿产资源事先已经存在,但是并没有在目录当中,可以由国务院部门、地质管理部门报批,经国务院批准之后予以公布。所以,要确定为矿产资源,必须上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公布。5、乌木应是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乌木来自自然,形成于自然,不是“人为”埋藏、隐藏的,它应该属于自然资源,但与雨水、空气、河流等自然资源有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
二是乌木权属应为国家所有。根据《宪法》第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承包经营的土地、林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属于国家所有而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耕地、林地的承包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乌木属于自然资源,无论在自然界哪儿发现,都不归个人所有,耕地、林地承包者拥有乌木所有权无法律依据。宪法规定自然资源除明令归集体所有的外,其他都依法归国家所有。
三、对策建议:
一是乌木的所有权可由政府或政府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乌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是民事法律关系,涉及的是民事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乌木这类特殊物的所有权只应由国务院来代表行使。结合《物权法》立法意图,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代表主张其权属。
二是监管权应由县级政府相关法定职能部门分别行使。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按照乱采乱挖乌木行为侵害的不同对象客体,即依据违法行为性质确定监管主体和行使监管权,间接达到予以禁止的目的。按照属地和行业相结合原则,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林地乱采乌木破坏林地的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破坏林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2、在耕地内乱采乌木破坏耕地的行为,由国土主管部门依照破坏耕地的相关法律履行监管职责。3、在河道内乱采乌木破坏河道的行为,由水务主管部门依照破坏河道的相关法律履行监管职责。4、对其他地方乱采乌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环保主管部门依照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履行监管职责。
三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乱采乱挖乌木的处理方式。要加大宣传力度,人民政府可发通告禁止本辖区乱采乱挖乌木,各级政府及农、林、国土、环保、公安、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百姓知法守法,杜绝出现乱采现象,自觉保护生态资源和环境;农、林、国土、水务、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行使对破坏耕地、林地、河道的监管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乱采乱挖;因量大面宽,各乡镇、村社要建立预警和合力化解制度,对发现本地有乱挖乌木现象的要及时上报给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并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合力制止;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可以签定目标责任书,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切实落实监管职责,避免乱采乱挖行为不断扩大;因乱挖乌木不听劝告制止仍继续乱采乱挖的,可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作 者:唐 红)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