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系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认为只要每月按时报到,便不会被发现,抱着侥幸心理,不假外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加大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尽早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2014年4月21日,安昌司法所给予覃某某警告教育并送达了警告决定书。
社区矫正人员覃某某,每月按时报到,学习教育都按时参加,本无其他情况发生,2014年4月15日的电话汇报,覃某某的来电显示其电话号码非本地号码,司法所决定对覃某某家庭进行走访,2014年4月17日通过走访调查覃某某所居住的纳溪村得知,覃某某于今年二月开始在甘孜州打工,到现在近两个月了,每月都是该报到学习才回来。覃某某虽每月按时报到,但不假外出打工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我们在矫正工作中,要把握矫正对象的实际,因人施教,走访就是一个全面了解矫正对象情况的便捷途径,走访可以了解很多档案上看不出来的东西,能更真实、更全面地了解矫正对象及其家庭状况等,可以寻找问题根源,从而走进矫正对象心灵,达到因人施教,事半功倍的效果。 (李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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