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宝石法庭践行群众路线 妥善化解一赡养纠纷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4-22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宝石法庭在进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活动中,着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明断是非,分析过错,依法及时裁决了一起王桂华诉董天和等五被告人赡养纠纷一案,判决后,五被告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将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使年届87岁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老有所养,真正起到了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放:原告王桂华系本县自强镇长征村二组村民,现年87岁,先后共养育两子三女,并为五子女成了家。原告随长子董天和生活,其夫随次子董天华生活。从1984年起原告开始独自生活,董天和期间承担了原告的相关农业税费及各种集资款项。2010年,因董天和对原告不好,原告自行到次子董天华家生活,期间,董天和也给原告称粮、拿油。原告现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加之两次摔伤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坚决要求在次子董天华家生活、居住,不愿在长子董天和家生活、居住,次子董天华因其父也90余岁,瘫痪在床,由本人照顾生活,精力和经济上的压力很大,不愿其母在其家中生活居住。其他女儿嫁在外地,也未履行赡养义务。

法庭调解:宝石法庭在受理此案后,通过实地走访,了解五个女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因为相互推诿、互不理解。承办法官及时与当地村社干部联系,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庭前调解工作,分别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到法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在全面深入剖析案情后,耐心细致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功夫不负有心人,次子终于打开心结,同意其母在自己家生活,并由其照顾。其他四个子女也愿承担母亲的粮油及生活、医疗等费用。但就具体赡养数额很难达成一致。

及时判决: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作为五被告的母亲,把其抚养成人,有割不断的血缘关系,现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要求五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判决:一、原告王桂华在次子董天华家生活居住;二、被告董天和、董淑平、董天华、董华平、董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王桂华生活费100元,另由被告董天和每年给原告王桂华称取黄谷500斤,被告董淑平、董华平、董菊平每年给原告王桂华称小麦100斤;三、被告董天和、董淑平、董华平、董菊平每月给付原告王桂华护理费用100元;四、原告王桂华于判决生效后的生病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剩余支出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王桂华另行产生一切其它费用均由五被告平均承担。判决后,五被告表示服判,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梓潼县人民法院)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