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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法院:规范调解行为 提高调解效率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2-28  发稿编辑:景秀丽

为切实节省诉讼成本,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在不断提高调解率的同时,对调解过程做出了“三个必须”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法官的调解行为。

一是权利告知必须到位。江油法院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的有关人员的姓名、职称和相关权利义务,让当事人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利,确保当事人在真正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调解和决定调解结果。同时,调解人员应结合案件事实,如实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适用依据、适用过程及适用结果。

二是调解过程公开必须到位。江油法院对依法应公开调解的案件一律公开调解,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及调解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均应记录在案,以全面、真实地反映调解过程。

三是合法审查必须到位。江油法院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如存在问题应及时确认其无效,并要求当事人变更协议条款或重新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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