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油市人民法院消息:2011年3月16日12时许,南部县光中乡金马村二组一男子张某某,徒步从青川县七佛乡翻山前往江油市雁门镇途中,为消除无聊,张某某产生了点火烧山的念头。一路上,张某某在有干草易燃的地方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火五次,最终引发雁门镇柳坝村二组白石沟和石榴丫两处森林火灾,后经群众抢救扑灭。经江油市森旺林业信息咨询服务部勘测,过火面积0.8341公顷,损失马尾松、铁甲松、青冈、杉木共1348株,蓄积51.26立方米。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根据相关证据和具体情况,决定对张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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