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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楼贼影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6-01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胥某某,男,1973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中坝街道居民,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15日决定监外执行;2013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监外执行,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暂未执行;2019年7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暂未执行。

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胥某某将窗户取下后进入江油市中坝街道某茶楼,盗窃现金2400元、硬盒中华香烟4包、软云香烟4包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29日凌晨,胥某某将窗户取下后进入江油市中坝街道虹桥步行街某茶楼,盗窃硬中华香烟4包,软云香烟4包,软玉溪香烟2包,小南京香烟4包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29日凌晨,胥某某将窗户取下后进入江油市中坝街道文昌路某茶楼外,盗窃硬中华香烟1条后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1日凌晨,胥某某进入江油市中坝街道文昌路某茶楼,盗窃细支云烟香烟3包、软黄鹤楼香烟2包、宽窄香烟2包、天子香烟2包后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9日凌晨,胥某某将窗户取下后进入江油市太平镇安丰路某茶楼,盗窃现金6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7日凌晨,胥某某将窗户取下后进入江油市太平镇安丰路某茶楼,盗窃硬中华香烟14包,软玉溪香烟4包后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8日凌晨,胥某某将窗户取下后进入江油市太平镇太华路北段某茶楼,盗窃现金2200元后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胥某某共计盗得现金5200元。各类香烟经鉴定,共计价值2193元。

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4月28日,江油市人民法院通过“云上法庭”的方式,在线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胥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胥某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共计七千三百九十三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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