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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偷手机罚款两千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6-01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王某,男,2001年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米市镇居民,彝族,学生,四川省某学校在读。

法定代理人曲木某某,男,彝族,1969年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米市镇人,系王某之父。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黑日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到江油市实施盗窃。王某以2000元的价格租用文某的车从成都市到江油市。当晚23时许,王某、黑日某某搭乘文某驾驶的车辆到达江油市江彰大道某网吧,由王某望风,黑日某某将蔡某放在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次日0时30分许,文某驾车搭载王某、黑日某某到达江油市中坝街道东胜路某网吧,由王某望风,黑日某某将付某放在桌上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二人搭乘文某驾驶的车辆逃至成都市区,并将两部手机销赃,付给文某租车费用后,余款被二人耗用。经鉴定,蔡某的苹果X手机价值为4373元、付某的苹果X手机价值为800元。

另查明,2019年3月1日,公安民警在王某就读的四川省某学校内,通过学校老师将王某通知到教师办公室后将其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未作辩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第一、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第二、王某在整个事件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第三、王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王某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现就读于四川省某学校,在校期间,表现一般。被告人王某的父亲表示会加强对王某的教育管教,希望宽大处理。

4月29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通过“云上法庭”的方式,在线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与黑日某某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经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王某系未成年人、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王某系从犯,经查王某提出到江油盗窃,并联系车辆,在盗窃犯罪中作用积极,不应认定为从犯,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王某由于家庭管教不严、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道路,法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对王某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五千一百七十三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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