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轻信朋友能办采伐许可证两男子滥伐林木被判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8-09-07  发稿编辑:韩春梅

 

常言道“朋友多了好办事,多个朋友多条路”。但要是遇上不靠谱的朋友,那就会变成“朋友多了办坏事,多个朋友多个坑”。近日,平武法院环资庭巡回审理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中,被告人曾某、杨某某就因为轻信朋友能帮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跳进了滥伐林木犯罪的深坑里。二人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尤其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拟在平武县徐塘羌族乡购买青冈树、板栗树等木材为平武县某灵芝专业合作社供应菌棒料,后经好友睦某某介绍认识了当地人曾某。经被告人曾某与徐塘羌族乡的农户联系,拟购买杜某某、高某某、许某某、杨某乙等8户农户的林木,后二被告人委托睦某某及上述灵芝专业合作社的张某某办理上述8户农户的林木采伐申请审批、抚育采伐设计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最终有高某某、许某某、杨某乙3户农户的申请通过审批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在平武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抚育采伐设计时,被告人曾某、杨某某将设计人员带至杜某某位于麻子湾(小地名)的林地进行了抚育采伐设计,设计人员由此制作了名为高某某的林地抚育采伐设计表,并进行了伐前公示。杜某某的上述林地经过抚育采伐设计后,被告人曾某、杨某某分别出资20000元合伙购买杜某某上述林地内林木。
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二被告人分两次雇请他人在杜某某的上述林地内砍伐林木。在第一次采伐过程中,二被告人发现杜某某的上述林地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遂停止采伐,并于2018年2月初再次以杜某某的名义提交了采伐量分别为5吨和135吨的两份采伐申请。经被告人曾某多次催促,徐塘羌族乡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李某某电话告知可以在2018年3月12日后开始采伐5吨以下的林木,二被告人遂雇请他人于2018年3月18日再次对杜某某上述林地内的林木进行采伐,直至2018年3月19日案发。经林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两次采伐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共计115.24立方米,其中第一次采伐161株,折合立木蓄积44.77立方米,第二次采伐270株,折合立木蓄积70.47立方米,现场遗留有青冈树原木材积29.152立方米。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曾某主动到案。案发后,二被告人在杜某某上述林地内补植了苗木1200株。

平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杨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某关于“ 第一次采伐是因为平武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抚育采伐设计错误,第二次采伐是提交采伐申请后,徐塘羌族乡林业站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其可以开始采伐,其不具有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及方式等进行采伐,而二被告人两次均是在未实际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但本案中确有林业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曾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上述辩解意见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已在滥伐林木的林地中补植苗木,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二被告人先是轻信好友睦某某和张某某办理了杜某某林地采伐审批手续,在进行抚育采伐设计时未核实情况便将林业设计人员带至杜某某的林地进行设计;后又轻信睦某某和张某某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包括杜某某的林地,在未实际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凭睦某某和张某某“有三户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可以开始砍伐”的电话通知,就组织人员砍伐林木;重新办理杜某某的林地采伐许可证时,曾某又轻信熟识的林业站工作人员李某某,在未实际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凭李某某“5吨的采伐许可证办下来了,3月12日之后可以开始砍伐”的电话通知就组织人员再次砍伐。一次而再,再而三地被不靠谱的朋友“坑”,最终走上滥伐林木的犯罪道路。好在法官念其主观恶性较小,又主动补植了苗木,予以从轻发落,不然后悔都来不及!此案再次告诫广大群众,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并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时间、地点、树种、方式等进行采伐,做到“信证不信人”!(史骄麒)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