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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严格执行庭审实质化 避免一起冤假错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8-09-07  发稿编辑:韩春梅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又可称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在于确立庭审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使庭审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严格执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权威的重要意义。

自开展刑事庭审实质改革以来,平武法院严格执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始终保持冤假错案零发生率。近日,又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现判决已生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深湾(小地名)的自留山内,使用油锯砍伐栎类181株,立木蓄积55.07立方米,并加工出售给陈某某、徐某某等农户用于房屋修建。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保护树种仍将珙桐树2株、楠木5株采伐后运回家中自用。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不知道树木是珍贵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本案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证实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被砍珙桐树和楠木树是珍贵植物而予以砍伐的证据存疑,遂依法通知被告人彭某某雇请的“砍工”黄某甲、黄某乙出庭作证。

经证人当庭作证,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合议庭对两位证人共同证实的“被告人彭某某2017年12月19日、20日未参与砍树,‘砍工’在砍栎树时砸断其他杂树,遂将被砸断的杂树从树根处锯断,砍树过程中未发现珍贵植物”当庭予以采信。合议庭经过庭审最终查明:2017年年末,因平武县大桥镇金宝村开展脱贫攻坚“四改两建”工作,被告人彭某某为向部分村民供应建房所需木材,在未正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19日前一周左右,与其妻子在其位于杉树包(小地名)的自留山内,使用油锯砍伐了部分栎树。同年12月19日、20日,被告人彭某某以支付每人每天150元劳务费的方式,组织了本村村民黄某甲、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四人帮助其采伐树木,由黄某甲、唐某某二人负责锯断树木,黄某乙、黄某丙二人负责剔枝,被告人彭某某负责修路,在其位于深湾(小地名)的自留山内采伐树木。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运输木材时被平武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其供述了在深湾(小地名)自留山内砍伐树木的事实。2018年1月22日,经平武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与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两处采伐现场的伐桩进行检尺鉴定,被告人彭某某共计非法采伐栎类181株,折合立木蓄积55.07立方米,同时在深湾(小地名)自留山内发现被采伐的伐桩中有珙桐树伐桩2个,四川润楠树伐桩5个。被告人彭某某将上述所伐栎树加工成椽子后分别出售给陈某某、徐某某等农户用于房屋修建,并将树枝及误伐的珙桐树和楠木树用作生活用柴堆放于自家房檐下,部分已被烧掉。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已在上述自留山补植了苗木,且被误砍的珙桐树和楠木树树根均已长出新枝。

合议庭由此认定,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无证据证实其在采伐树木前知道该林地内有珙桐树和楠木树,且在深湾林地内被告人彭某某本人并未参与砍伐树木,亦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指使受雇人员采伐或毁坏,结合其将采伐后的栎树枝和他人误伐的珙桐树、楠木树劈成生活用柴的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没有对案涉珙桐树和楠木树采伐或毁坏的犯罪故意,故不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最终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本案中,如果合议庭未严格执行庭审实质改革的相关要求,未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草率地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予以数罪并罚,则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的刑罚总和应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从而让只有彭某某这一个主要劳动力、又有瘫痪在床的老母、两个尚在读书的孩子的家庭支离破碎。而合议庭通过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罚,既惩处了犯罪,又避免了冤假错案给一个家庭造成的伤害,切实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司法公信、权威。

(史骄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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