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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猫子”被擒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8-09-03  发稿编辑:韩春梅

 

他昼伏夜出,频频得手,但还是难逃法网。8月1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李一龙,1996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农民,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

出来后,经常通宵泡网吧,晨昏颠倒,时间一长,生物钟就完全反了,白天昏昏沉沉,一到晚上格外清醒,成了“夜猫子”。他后来“灵机一动”,决定利用这一特长“增收”。
2017年11月28日8时许,李一龙在江油市中坝镇涪江路中段一网吧内,趁被害人谢军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牌6S型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该被盗手机未起获。
2017年12月3日4时许,李一龙在江油市中坝镇涪江路西三巷一网吧内,趁被害人冯文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三星牌SM9250型手机1部盗走。该被盗手机未起获。
2017年12月19日4时许,李一龙在江油市三合镇江东路无双网吧内,趁被害人张阳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电瓶车钥匙,后将其停放在无双网吧门外的蓝色高路捷牌电瓶车1辆盗走,销赃获利800元被其耗用。经鉴定,该被盗蓝色高路捷牌电瓶自行车价值2592元。涉案电瓶自行车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8月15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一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李一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一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李一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李一龙向被害人谢军退赔人民币九百元,李一龙违法所得八百元予以追缴。
(兰有斌   梁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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