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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悔改三进宫妻离子散又获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6-26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平武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盗窃案,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官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责令其与其他已判刑的共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六万余元。

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又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2年8月1日刑满释放。由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在女儿出生后,面对抚养费、房租费等家庭开支的压力,在马某某的邀约下,官某某又铤而走险,在2015年7月至8月期间先后伙同曾某某、马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卿某某(均已判刑)中的不同人员在四川省茂县及北川羌族自治县盗窃三轮和两轮摩托车共十二辆。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官某某到平武县找债务人要账,不但没找到债务人,反而把身上的钱花光了,于是官某某便想到偷一辆摩托车骑回家。在该县某小区偷得两轮摩托车一辆后行至半路,摩托车抛锚,无法继续行驶,官某某将摩托车丢弃后又在附近村庄盗走一辆两轮摩托车骑回家中。经鉴定,官某某犯罪金额共计七万余元,在平武县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6年12月底,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看守所,侦查终结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此期间,官某某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妻子带着尚在襁褓中的女儿远走他乡,杳无音讯。

平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者独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官某某关于“其在伙同他人共同盗窃时只是负责开车”的辩解理由,经查,其与同案犯曾某某、马某某等人有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相互间形成了共同盗窃的意思联络,在实行盗窃时,官某某积极参与,并负责望风和开车,且参与了分赃,故其辩解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官清林参与的共同盗窃中,与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与其单独实施的犯罪一并处罚,但量刑时可区分被告人官某某与其他共犯在共同盗窃中的作用大小酌情考虑。被告人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庭审中,官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深表悔恨,宣判后也表示认罪服判,还表示在服刑期间要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通过自己的双手和辛勤付出,争取早日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找回妻女,尽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

该案中,官某某两度因盗窃犯罪入狱服刑,出狱后找了对象,还有了女儿,本应吸取教训,但在生活压力面前不去想着如果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缓解生活压力,反而不知悔改,再次铤而走险,伙同他人盗窃,实在可恨;其因再次犯罪而锒铛入狱,妻离子散,也算罪有应得,但同时也让人唏嘘不已。希望官某某这次真的能够痛改前非,积极改造后重新做人,也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学会正确面对和处理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史骄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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