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4日,曲山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回访了4月28日来司法所申请调解纠纷的邹某。邹某称他与杨某的矛盾纠纷已经解决,杨某已将协议约定的5000元钱支付了。
4月中旬,邹某急匆匆的来到司法所,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其主持公道。经了解,邹某是曲山镇大水村人,在某安置点修建了一套房子,邹某的丈夫谢某在未征得邹某的同意下私自将房屋卖给了其它村的杨某,而且房子还卖亏了,邹某要求杨某再补5000元钱,否则,就把房子退回来。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谢某、杨某取得了联系并进行了沟通,都承认了邹某所述的是事实。在曲山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双方同意到司法所来调解,时间定在4月28日。
调解中,杨某执意房屋买卖是合法有效的,不愿意再补钱,邹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无效。通过给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达成共识,由杨某补给邹某5000元钱,重新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并由谢某的所有家庭成员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陈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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