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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化解对策的思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2-13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涉法涉诉信访时有发生,并呈现出诉求时间跨度长、诉求涉及面宽、诉求者愿望急切、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些缠访、重复访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甚至冲击司法机关的权威,涉法涉诉信访已成为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法治社会中司法又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笔者结合近几年来的工作经历,就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谈谈个人浅见。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

1.执法不公和处纠体制不完备的问题。政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所办理的案件绝大部分称得上铁案,是经得起法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但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徇私枉法,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有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瑕疵,从而出现错案,有的错案还成为定论,由于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当事人涉法涉诉信访;一些司法人员办案效率不高,案件久拖不判,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也引发涉诉信访问题。再者,随着互联网、电视、报刊等传媒高度发达,一些错案、不公正、不廉洁执法行为被反复曝光,给政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造成较大杀伤力,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即使是正确判决也可能引发上访。处纠体制不完备也是引发涉法涉诉的因素,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作为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此外,上级领导的过问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再审程序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间,一些当事人抓住再审诉讼程序,不论是否有新的证据,也不论是否超出法定时限,一味纠缠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重新审理。从防控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上看,政府部门的合力并未形成,遇有此类纠纷往往是由政法委、法院、信访局三家担责,履行息访息诉工作任务。其它职能部门多半是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对处纠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冷淡,对信访问题未能尽职尽责,使一些本可就地解决的问题发展为重复访、越级访。对各部门处纠工作的督促多数是从讲政治角度来抓落实,尚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存在较大随意性。对信访案件,复查没有次数界定,没有级别规定,反反复复,没有终结和终局性,缺乏终结机制,导致一些涉法涉信访问题数年甚至十几年都无法息案。

2.信访成本低,唯官为上,解决问题快。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上,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使得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不如找“乌纱帽”, 一些涉法上访人员受“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人制”思想的影响,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部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 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错误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上访层次越高、解决问题的希望越大,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这也是导致涉法上访问题增多的内在因素。

3.法律意识淡薄,期望过高。这类信访人以农村中老年人为主,普遍是文化素质较低,法治意识差,不管有理无理,抱着凡事找政府的态度,要求政府统包统揽。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任意妄为,故意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处理不服,而是认为现在的政府强调和谐稳定、花钱买平安,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自己或家庭的经济问题,于是提出无理要求不断缠诉缠访。尽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口头或法律文书中已告之当事人相关事宜,但当事人放弃了该项法律赋予的权利。有的涉法信访时还没有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便已开始上访。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少,认识水平较低,盲从于律师,不计诉讼成本,随意使用诉权,当判决结果未能如其所意,即使案件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无不当,也就想当然地归结为审判人员的办案不正、贪赃枉法,稍不如愿就走上信访之路。对法律、对法院的公正判决毫无警畏之心。有的当事人为满足一己私利,曲解法律,紧咬不放,反复缠访,干扰正常信访秩序。有的当事人投机心理严重,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领导才会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每逢全国“两会”或敏感时期便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有的在上访前还有意放出风声,以期引起关注,给维稳机关施压。还有的当事人好攀比,不顾信访案件之间千差万别的客观事实,看到他人通过上访得到实惠,便引发上访的念头。有的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上访中尝到甜头,不仅得到额外补偿,拿到社保、低保,还领到困难救济,给其它信访件的处理带来负面效应。

4.跟踪监督脱节,稳控为主,初信初访处置不力,缺乏实质性的化解。有的干警在接待上访群众时,居高临下,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对信访群众另眼看待,更有的视信访者为刁民、没事找茬,便三言两语把上访群众打发走;有的见群众反复上访,则认为其胡搅蛮缠,一味加以训斥,激起群众的不满;对接收的信访材料,只注重例行公事,不着实解决问题,属下级管辖的一转了之,属其他部门管理的一批了之,解决不了的一交了之,最后形成不了了之。致使一个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诱发越级上访。由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复杂,解决困难,迫于维稳压力,为了实现“零上访”目标,有些地方在重大政治活动及节假日等敏感时段,对老上访户,进京等越级上访户、上级挂牌督查督办的复杂疑难信访案件,采取“人盯人”的办法,把涉法涉诉信访对象稳控在当地,缺乏实质性化解措施。

5.执行难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经济状况差,生活困难,赔偿履行能力弱,致使申请人得到的只是“法律白条”,因其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兑现而上访。现实中也不乏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或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长期滞留他乡,加上个别法官因存在畏难思想,执行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等,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到位,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出现涉法涉诉信访。

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建议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2014年,涉诉涉法信访工作将迎来重大变革:实行诉访分离制度,将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受理。穷尽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进入终结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此举意在从信访源头(即受理环节)避免信访推动诉讼程序的现象发生,以保证涉法涉诉信访完全在法治轨道内解决,以改变目前上访者“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局面。据了解,甘肃、湖南、云南等多个省市已启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试点,并开始进行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有望在年内全面铺开。

如何破解涉法涉诉信访困局,提高司法公信力,笔者结合所在地区情况,分析出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并提出具体化解对策。

1、凝聚各方合力,构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重点抓好四项机制的建设:一是分工负责制。对涉法涉诉问题采取“五定六包”措施,使每一个涉法信访问题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处理时限。增强相关单位处理涉访涉诉问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分担政法部门、信访部门在此问题所承担的重压。二是个案督办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重点信访件,由各级政法委负责督办,根据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包案领导适时采取发督办单、上门督促等方式,促使责任人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联调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责任单位难以独自处理的案件,由政法委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当事人亲友,组建专案工作组,采取政策攻心、教育疏导、析案释法、经济补偿等多重手段息诉息访。四是救助机制。采取由财政拔专款、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维稳救助基金,从经济上适度解决涉法涉诉当事人的诉求。救助对象主要为:①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当事人;②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的“瑕疵案”,且当事人同意息诉息访的;③对依法无法处理但又符合理情的涉法上访人;④对已走完法律程序的,生活上极贫极弱的上访人。此外,民政对一些涉法涉诉的弱势群体应给予适当关爱,将他们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

2、坚持公正司法,从司法环节上减控涉法涉诉信访。一是努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司法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注重在群众涉访较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城建、国土、林业、卫生、交通等部门设立多元化纠纷调解室,采取组建调委会、派驻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等措施,打造集“大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于一体的纠纷处理模式,尽可能把纠纷解决在部门、化解在诉前,防止社会矛盾纠纷过多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法院聚集,增加政府、法院的压力。三是加强个案质量管理。坚持常规督促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结案质量,从司法环节上防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错案的发生。四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从强化领导、部门联动等方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力化解执行积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信力。

3、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和考评体系,转变对信访问题的关注点。可以在政法委、法院专门设立信访大厅,配置高水平的专职接访人员,全方面受理来信来访,对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不论有无道理,是否人民法院管辖,一律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属于法院管辖的,及时受理并移交相关内设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机关管辖的,要及时与地方党政部门联系,正确引导信访人到这些部门反映问题。当前信访工作考评机制侧重于上访量和交办件的处理,为防止过度关注信访量和个案的处理,而衍生出拦访、截访和不惜打破法律、政策界限,盲目“花钱买平安”,以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策的威信为代价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我认为,综合分析评判一个地方的信访问题,应该将关注重点放在群众涉访内容是否涉及公权力侵犯群众利益、行政机关不作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等方面,因为此类既可能有损政府威信、法律威严,又可能在源头上引发信访案件的上访件。因此,改革现行涉法涉诉信访考评制度,以信访人合理合法的诉求是否得到解决,以信访人权利是否被侵害,以是公权力是否违法违规为依据去考评官员,这样不仅维护了信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各地政府及信访受理部门起到监督作用。

4、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的权威性。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增强司法人员遵从“法”的信仰,依法公正办案。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普通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和对法律的崇敬心理。在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中,有不少上访当事人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低而走上信访道路的。当前涉访者中五十岁以上的老同志居多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证。他们当中不少人对法律缺乏基本的信仰和敬畏,当法院的裁定不能与自己的意愿相符时,便无理取闹,盲目缠访、闹访,完全不顾忌其行为后果。他们的行为在导致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种损害。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尽可能地提高上访者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用法、敬法,从而增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可能性。所以,我建议应“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部门行政调解、法院司法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采用前移息诉罢访环节,实施“彻底化解矛盾的调解工程”、“提升裁判威信的铁案工程”、“梯级疏导化解的截留工程”的“矛盾纠纷疏导化解三项工程”,把消除矛盾、解疑释惑工作贯穿从诉前到执行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倾听群众的呼声,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把民怨、民忧、民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投诉。

5、治理无序上访,打造依法信访的良好氛围。一是建立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案件,承办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以及借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恶意煽动、策划、组织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依法给予打击。三是建立终结机制。由上级信访部门、维稳机关制定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操作规程,对已走完法定程序、一定时限内未再出现上访、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等情形的信访案件,及时予以销案,不再列入信访考评范围。四是弱化涉法涉诉信访救济功能。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承载着优于司法终局性的救济功能,应该弱化涉法涉诉信访救济功能,真正落实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把司法作为权利纠纷的终极性处理机制。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法院的宪法地位不动摇,通过法院裁判的既定力和终局性,把形形色色的“上访”活动因势利导到“上诉”的制度化渠道之中,扭转信“访”不信“法”的错位思想,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6.完善因案施策机制,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案一策”, 落实层级责任,逐案明确责任主体。司法机关要主动应对,带案出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情理法并重,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我国现有的法律缺乏对涉法涉诉信访行为的有效规范,面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种非法治化的涉法涉诉信访体制使司法权威性受到损害,所以建构起具有法治意义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模式很有必要,首先,一方面对可诉性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纳入司法轨道裁判。另一方面,对不可诉性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纳入人大轨道处理。其次,出台无理、恶意信访人处罚措施。通过立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分类分渠道化解,以避免信访制度对司法制度的冲击。

(北川羌族自治县司法局  杨  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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