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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法官苦口婆心调解一起房屋纠纷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5-06  发稿编辑:景秀丽
        4月27日,经江油法官无数次努力,终于成功调解一起历时多年的房屋纠纷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双方握手言欢。
  
  
  赵军是江油城区某单位职工。赵军称,2000年他根据文件《江油市1999年度房改成本价格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之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购买公有住房的请求。经本单位审查认为赵军符合条件,同年10月,赵军付清了购房款并得到江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认可。2002年8月,江油市房产管理局向赵军核发了《房屋所有证》。
  
  
  赵军所购买的房屋为单位公有住房,单位出售此房时正值该单位退休干部郑强的遗孀李芳及其儿子郑勇租住,郑家每月向单位交纳房租。因是同一个单位,赵军购房后同意暂由李芳居住,待其去世后再使用该房。
  
  
  2006年5月,李芳去世。赵军出示房产证,提出该房的使用权,请郑勇搬出,将房屋交还给他,但郑勇拒绝搬出,理由是郑家自1992年初就一直住在这儿。
  
  
  赵军出示文件《江油市1999年度房改成本价格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指着其中一款“遗属可否优惠购买现房,应由本单位区别情况自行确定”。赵军说,本单位早已发文,决定“凡是遗属不是本系统职工,又无工作单位,一律不购房,只能租房,期限为承租人(遗属)死亡或自愿退租”,既然郑强的遗属李芳已去世,本单位就有权把公房收回出售,“我办了房产证,这房子就是我的!”
  
  
  郑勇也拿出同样的文件《江油市1999年度房改成本价格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指着其中一款“家属无工作、有正式城市户口的、本人愿意而又符合条件的,可以本人名义购买,但不计算工龄,其余优惠可以享受”。郑勇认为他母亲李芳比赵军更有权利优先购买此套房子,赵军“恶意侵害了李芳的优先购买权”。
  
  
  赵军见办了房产证却住不成房子,非常生气,就以郑勇“未获得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使用该住房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把郑勇告到江油法院,请求法院对其诉讼予以支持。
  
  
  郑勇很快反诉赵军,认为他“恶意侵害了李芳的优先购买权”,其房产证“无效”。
  
  
  这样,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拿着同一份文件,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不相让,僵持不下。
  
  
  为了啃下这块“硬骨头”,受理该案的审判长肖兵、审判员姚立冬、李勇注意在庭外多作调解工作。他们多次分别找到赵军和郑勇,听取他们的意见,求大同存小异。
  
  
  经过两个多月苦口婆心的调解,最后,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赵军所在的单位于4月27日之前向郑勇交付一套住房,郑勇须于5月30日前搬出现居住的赵军名下的房屋,并交给赵军,结清水、电、气等使用费。郑勇搬进新居后,可免费居住6年,只限本人居住,不得转租。6年后,郑勇如要继续居住,单位优先租给郑勇,并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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